1、范圍
本標準規定了煙花用鋁鎂合金粉的技術要求、試驗方法、檢驗規則、包裝、標志、運輸和貯存。
本標準適用于專供煙花爆竹用的鋁鎂合金粉。
2、規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的條款通過本標準的引用而成為本標準的條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隨后所有的修改單(不包括勘誤的內容)或修訂版均不適用于本標準,然而,鼓勵根據本標準達成協議的各方面研究是否可使用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適用于本標準。
GB/T 4108—1983 鎂粉和鋁鎂合金粉粒度組成的測定 干篩分法
GB/T 4374.2鎂粉和鋁鎂合金粉化學分析方法 1,10二氮雜菲光度法測定鐵量
GB/T 4374.3鎂粉和鋁鎂合金粉化學分析方法 氟化物置換絡合滴定法測定氯量
GB/T 4374.5鎂粉和鋁鎂合金粉化學分析方法 丙酮-氯化銀濁度法測定氯量
GB/T 4374.6鎂粉和鋁鎂合金粉化學分析方法 重量法測定濕存水量
GB/T 4374.7鎂粉和鋁鎂合金粉化學分析方法 重量法測定鹽酸不溶物量
GB/T 4374.8鎂粉和鋁鎂合金粉化學分析方法 氣體容量法測定活性鎂及活性鋁鎂量
SN/T 0545—1996 出口煙花爆竹煙火藥劑安全檢驗規程
3 技術要求
3.1 外觀
3.1.1 鋁鎂合金粉呈銀灰色。
3.1.2 鋁鎂合金粉應無異夾雜物,允許有少量易碎粉塊。
3.2 粒度要求
各級鋁鎂合金粉的粒度要求見表1。
表1 粒度要求型號/號 孔徑/㎜ 篩上物(%)≤
40 0.450 3.0
60 0.280 3.0
80 0.180 5.0
100 0.154 5.0
120 0.125 5.0
150 0.097 5.0
180 0.088 5.0
200 0.074 5.0
240 0.063 8.0
3.3 化學成分
鋁鎂合金粉的化學成分應符合表2的規定。表2 化學成分級別 A1 Mg 活性≥ 雜質≤
Fe C1 H2O 鹽酸不溶物 單質鎂
特級 50±3 48±3 94 0.3 0.02 0.2 0.5 無
一級 46±4 48±4 90 0.5 0.03 0.2 2.0 無
二級 45±5 47±5 85 0.8 0.03 0.2 3.0 無
三級 45±6 45±6 80 1.0 0.03 0.2 5.0 無
注:特殊要求按合同執行。
4、試驗方法
4.1 外觀
目測進行。
4.2 粒度
按GB/T 4108規定進行。
4.3 鋁含量的測定
按GB/T 4374.4規定進行。
4.4 活性的測定
按GB/T 4374.8規定進行。
4.5 鐵含量的測定
按GB/T 4374.2規定進行。
4.6 氯含量的測定
4.7 水分的測定
4.8 鹽酸不溶物的測定
4.9鎂含量的測定方法
4.9.1試劑
a)EDTA:0.02mol/L;
b)酒石酸鉀鈉:5%水溶液;
c)三乙醇胺:1+1水溶液;
d)氨水:1+1水溶液;
e)銅試劑;
f)氨=氯化銨緩沖液(甲):取350mL濃氨水,加入54g氯化按溶解用蒸餾水沖稀至1000mL容量瓶中;
g)K+B指示劑:將1g酸性絡藍K、2g萘酚綠B和20g氯化鉀,均勻研細,裝入小廣口瓶中。
4.9.2 分析方法
取測鋁含量剩下溶液25.00mL于三角瓶中,加15mL酒石酸鉀鈉溶液(5%),加20mL三乙醇胺溶液(1+1),用1+1氫水調至pH≈10,加20mL氨-氯化銨緩沖液(甲)、0.1g銅試劑,靜置1min,加K+B指導劑少許,用0.02mol/L EDTA滴至藍色為終點,并按式(1)計算鎂含量(ω1),數值以%表示:
ω=(c*V*0.024 305*V1)100/(m*V2)
式中:
C——EDTA溶液摩爾濃度,單位為摩爾每升(mol/L);
V——EDTA所滴體積,單位為毫升(mL);
M——試樣質量,單位為克(g);
V1——溶液樣品總體積,單位為毫升(mL);
V2——取出溶液樣品總體積,單位為毫升(mL);
4.9.3 單質鎂的測定
按SN/T 0545—1996的附錄A執行。
5 檢驗規則
5.1 組批
鋁鎂合金粉應成批提交驗收,每批由同一級別的鋁鎂合金粉組成,批量不得, 超過10000kg,不得少于30kg,如需方對批量有特殊要求,可與供方協商。
5.2 抽樣
每批鋁鎂合金粉應抽取桶數的5%(但不得少于2桶)進行外觀檢驗,并用取樣小鏟或取樣針在每桶上、中、下部位取樣,取樣量約為1000g,將所取樣品混合,并仔細混勻,取出平均試樣,縮分成250g;將平均試樣分成二等份,一份作檢驗分析,另一份裝于嚴密封閉的容器內,供備用。
5.3 出廠檢驗
鋁鎂合金粉每批應由生產廠的質量部門按本標準的規定進行鋁含量、鎂含量、活性和單質鎂定性檢驗,出廠產品應符合本標準要求,并附有產品合格證。
5.4 型式檢驗
在正常情況下,每年至少進行一次型式檢驗,在更新產品、設備改變時要進行型式檢驗。型式檢驗項目為鋁含量、鎂含量、活性、鐵含量、氯含量、水分、鹽酸不溶物、單質鎂定性共分項。
5.5 判定原則
當試驗結果不符合本標準規定時,則由該批中重取雙倍桶數進行復驗,如果復驗結果仍不符合本標準規定時,則該批為不合格,但可逐桶檢驗,合格者另一組成一批提交驗收。
6 包裝、標志、運輸和貯存
6.1 包裝
6.1.1 鋁鎂合金粉應使用鋁桶、鐵桶或其他容器包裝,內用塑料袋(鋁鎂合金粉裝好后扎住袋口)密封,全部質量不得超過60kg。
6.1.2 鋁桶、鐵桶或其他堅固包裝容器,內層光滑,黑鐵皮桶的包裝桶外表面要涂漆,內表面要涂鋁粉。
6.2 標志
6.2.1 在外包裝上應注明以下內容:
a)產品名稱、生產廠名、廠址;
b)產品級別、型號;
c)批號;
d)毛重和凈重;
e)執行標準編號;
f)生產日期;
g)桶上標明“易燃”、“防潮”字樣。
6.2.2 每批產品應附質量檢驗報告。
6.3 運輸
6.3.1 鋁鎂合金粉使用篷車或集裝箱運輸。
6.3.2 鋁鎂合金粉不得與氧化劑混裝運輸。
6.4 貯存
6.4.1鋁鎂合金粉應貯存在干燥的庫房內。
6.4.2 鋁鎂合金粉不得與氧化劑同庫房貯存。
6.4.3 有效保質期三年,超期應經檢驗合格方可使用。